*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条:为了贯彻实施《*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上款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是指:
1.该国**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该国**上收获采集的植物产品;
3.该国**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该国**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三条: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过百分之三十及其以上的。
*四条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五条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机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六条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报关人应严格按本规定*二条至*五条的规定,正确填报货物的原产地或购自地,同一批货物原产地不同时,应分别填报。
*七条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予以确定。必要时,海关可通知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国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书。
*八条对于伪报或伪造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行为,海关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九条对于本规定的执行有异议时,由*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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